晉建市規字〔2021〕107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晉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省綜改區建設管理部:
為全面落實省委“四為四高兩同步”總體思路和要求,認真落實全省住建工作會議安排部署,進一步加大我省建筑業發展的政策引導和支持力度,實現行業高質量高速度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充分發揮骨干建筑業企業在科技創新、建造方式變革等方面的引領帶動作用,進一步完善選拔標準,重點培育在裝配式、智能建造等領域對我省建筑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成為我省優秀骨干建筑業企業。各級住建主管部門要持續強化對骨干建筑業企業在品牌樹立、科技創新、經營發展等方面的幫扶力度,加強與人社、財政、工信、審批等部門的溝通聯絡,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骨干建筑業企業幫扶措施,重點在資質升級、稅收返補、技改支持等方面持續加大對企業的支持力度,不斷優化企業發展環境。力爭2021年骨干建筑業企業整體完成產值較2020年同比增長20%以上,到“十四五”末培育1-2家建筑業產值達到2000億元以上的建筑業領軍企業集團。
全面推行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調整優化審批工作流程,減少企業資質申報資料,符合要求的當即核準相關申請。落實骨干建筑業企業優惠政策,企業及其子公司間重組、合并、分立后申請由我廳審批的資質,可使用被劃入該企業的既有業績作為其申請資質升級、增項的業績進行申報。實行企業資質申報靠前指導,其中住建部核準資質由我廳負責,省廳核準資質由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負責。各市要深入企業調研,挖掘一批具備專業優勢及發展潛力的企業,幫扶其盡快提升資質等級,開拓高端市場。力爭2021年全省一級(甲級)總承包企業數量增加10家以上。
積極幫扶房建市政企業申請交通、水利、通信等相關領域資質,拓寬業務范圍,培育具備綜合建筑施工能力企業。各市要引導本地建筑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參股入股等方式集團化發展,與公路、水利、通信等行業領域企業實現“強強聯合”,向關聯度較高的上下游產業延伸,向高新技術產業、優勢產業發展,重組后年建筑業產值達到6億元以上的企業,可享受我省骨干建筑業企業資質方面扶持政策。在房建市政領域,對信譽良好、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擔保的企業,允許在其資質類別內承接高一等級資質相應的業務;鼓勵支持我省已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資質。
以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為載體,充分發揮本地裝配式產業基地在技術和市場方面的差異化優勢,引導支持企業圍繞“裝配式建筑產業鏈”等領域,推動建筑產業化向智能化發展,打造智能建造產研基地;鼓勵支持我省建筑業企業與省內外高等院校聯合,依托項目開展課題研究,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對與高校聯合開展課題研究的企業,資質申報中可使用高校專職人員作為其技術人員申報,相關人員工程實踐經歷不做要求。支持骨干建筑業企業與省內工程裝備工業企業開展課題合作,不斷強化節能環保技術、工藝和裝備的研發力度,促進建筑業綠色轉型升級。各市要引導本地骨干建筑業企業充分發揮資金、技術等方面優勢,整合省內外優質資源,探索推廣信息化、智能技術在工程建設領域的集成應用,推進我省建筑業在智能建造及建筑工業化標準體系逐步形成。
以智能建造和建筑產業化協同發展為契機,培育具備具有智能建造系統解決方案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促進新型組織方式、管理模式形成。引導我省勘察、設計、監理、造價等工程咨詢企業依托技術優勢,向上下游產業鏈相關工程咨詢服務延伸,形成全產業鏈工程咨詢企業。對具有監理資質企業承攬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項目,任何單位不得直接或變相強制要求企業另行發包監理業務。各市要進一步加大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模式推廣力度,力爭2021年當地政府投資工程、裝配式建筑工程采用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模式建設的項目達到30%以上。
積極為我省建筑業企業牽線搭橋,強化省屬建筑業企業與駐晉央企省外資源互補,支持其采用聯合體投標、技術協作等方式參與省外軌道交通、地下綜合管廊等投資規模大、技術要求高的外埠項目建設。加強與外省溝通和協調,重點幫扶我省骨干建筑業企業對接雄安、粵港澳自貿區及重點城市群潛在項目,提升“山西建造”品牌形象,推動全省建筑業外向發展。各市要強化對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的幫扶支持,通過組織座談、企業推介等方式,幫扶我省企業向省外發展,提升本地建筑業經濟外向度,力爭2021年全省建筑業企業完成省外產值同比增長15%以上。
建筑業是我省經濟支柱產業,與全省經濟、民生具有密切的聯系。各市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按照本通知要求,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加快形成本地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體系。要鞏固入企服務效果,強化行業指導,增強服務意識,與優秀骨干企業建立“一對一”結對幫扶臺賬,協調解決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為企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4月12日
晉建市規字〔2021〕107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省直有關廳、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我省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提升建筑業企業項目組織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參照先進省份經驗,現就推進我省工程總承包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模式。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工程總承包主要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簡稱“EPC”)或者設計-施工總承包(Design—Build,簡稱“D-B”)模式。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風險合理分擔原則和承包工作內容采用其他工程總承包方式。
(二)重點推廣范圍。對裝配式建筑項目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對政府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以及應用BIM建造技術的項目應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對社會投資項目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本著質量可靠、效率優先的原則,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三)工程總承包發包階段。建設單位可以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為經濟控制指標,以限額設計為控制手段,組織開展工程總承包招標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四)工程總承包發包條件。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1.招標人已依法成立;
2.已辦理土地使用批準手續;
3.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的,已經取得批準、核準或備案;
4.已獲得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5.工程建設資金簽訂已落實承諾書;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工程總承包招標方式。對于政府和國有資金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確定總承包單位;對于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采用自主發包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六)工程總承包單位資格。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七)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要求。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應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或者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熟悉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八)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編制推薦按照國家示范文本相關規定執行,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1.發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
2.明確招標的內容及范圍,主要包括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及其他技術標準的內容及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工期、驗收等明確要求;
3.載明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如BIM技術、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等加分因素;
4.明確招標人和中標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工作范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獎勵和違約條款、計量支付條款、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條款、價格調整條款、索賠程序及條款、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
5.投標人在其投標文件中明確分包內容的要求,可以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
6.對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7.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投標文件編制期限。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30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以及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的項目,不宜少于45日。
(十)工程總承包評標辦法。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投標文件提出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等應當控制在招標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文件范圍內。評審主要因素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文件、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計劃、質量安全保障措施、工程業績和信用、分包方案等。
(十一)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總承包合同。工程總承包合同可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或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聯合印發的《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年版)所附合同條款及格式制訂。
(十二)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價形式。
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十三)工程總承包暫估價。在工程總承包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材料、設備、專業工程,達到國家規定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依法應當進行招標。招標人應在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中明確暫估價招標的具體安排。
除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范圍內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
(十四)鼓勵工程總承包項目采用全過程咨詢管理。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后,委托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實行全過程或分階段項目管理咨詢服務。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項目立項后即可進行招標。擇優選擇全過程項目管理咨詢企業,全過程咨詢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單位具有利害關系。
(十五)工程總承包項目分包管理制度。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自行實施設計、采購和施工,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直接將工程項目的設計或施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但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轉包,也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施工業務全部分包給其他單位。
(十六)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1.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實施工程總承包合同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施工、性能檢測、試運行、驗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內容的總協調、總集成,督促再發包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加強現場管理,全面履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職責。
2.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設計、施工質量、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工程進度等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分包的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3.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建立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項目團隊。應當配備項目經理、項目設計負責人、項目施工負責人、工程質量負責人、施工安全負責人、項目造價負責人等,擔任與擬建項目類似的工程業績經歷主要項目管理人員。
(十七)工程總承包項目風險管理。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以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包括:
1.建設單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設標準調整、設計變更、主要工藝標準或者工程規模的調整;
2.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變化;
3.主要工程材料價格、設備、人工價格和招標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總承包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4.難以預見的地質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變化。
除上述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工程擔保、保險等手段增強風險防范能力。
(十八)工程總承包費用或投標報價范圍。工程總承包費用或投標報價應按照招標范圍或工程總承包工作內容,包括相應工程的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缺陷責任期維修費、工程總承包項目建設管理費、保險費等。
(十九)基本建設程序辦理。項目的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審查、工程總承包招標核準備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施工許可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基本建設程序應以建設單位為主體辦理。
(二十)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的,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完成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十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辦理。工程總承包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一次性或分階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辦理上述相應手續時,可以提交建設單位與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分包合同,作為已經確定建筑施工單位的條件??梢蕴峤挥晒こ炭偝邪鼏挝唤M織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作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二十二)工程總承包項目驗收。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會同工程總承包單位共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中總承包范圍內涉及的設計、施工等方面內容,由工程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并向建設單位移交全套工程技術和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約定期限組織各參建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加強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總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當工程總承包企業為聯合體時,由聯合體牽頭人負總責。如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應依法同時對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具體分包單位予以責任追究。當工程總承包企業為聯合體時,應依法同時對聯合體中的責任單位、以及專業分包單位予以責任追究。
建設單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違反工程建設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規定,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等不合法要求,導致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二十四)保修責任。工程保修責任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四、切實推進工程總承包工作
(二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該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加大工程總承包的推進力度。要結合本地實際,從有利于推行工程總承包的角度出發,創新建設工程管理機制,通過試點引領,形成可復制的經驗和模式。要加強與發改、財政、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解決制約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二十六)保證項目落地。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推進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建筑工程項目中的應用,要全面推行裝配式建筑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進行建設,要確保新建政府投資建筑工程項目中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建設比例不低于20%。要盡快完善工程總承包建設組織實施方式與現行招投標、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質量安全監督與施工許可等各環節的配套制度,確??偝邪椖宽樌麑嵤?。
(二十七)提升管理水平。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引導企業調整和完善組織機構、專業設置、人員結構,形成集設計、采購、施工各階段項目管理于一體的工程總承包組織體系。要加強人才培養,造就一支符合工程總承包業務需求的專業人才隊伍。要建立完善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標準體系,努力提升企業工程總承包能力和水平。
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進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的指導意見》(晉建市字〔2018〕341號)廢止。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