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昨天(9月28日)發布公告,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
根據公告,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保障性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保障性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公告明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保障性住房繼續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公告規定,對個人購買保障性住房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
此外,保障性住房項目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范圍確定。相關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